问题案例::04年5月开始在A公司工作,后与B公司合并,继续在B公司工作。后B与C公司合并,继续在C公司工作。后C公司与D公司合并,继续在D公司工作。20年8月D公司与E公司合并,继续在E公司工作。工作岗位经协商同意调换,但无重签劳动合同。8月由于E公司说要交社保必须先与D公司解除劳动合作关系,于是签署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当时签的时候解除理由处是空白的)。工作期间所有劳动合同和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都只有公司有,没有给我一份。社保没有断过,从04年5月缴到20年10月。现E公司以岗位撤销为由,需调到其他岗位(从没接触过的销售),询问我的意见,我不同意。公司人事回复说不同意就解除劳动关系,但是解除理由不会是公司辞退,必须是自动离职,且没有补偿金。我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赔偿金应该怎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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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