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内容:
您好,想咨询一个关于年假计算的问题,比如某人于2017年1月1日进入某公司入职,公司规定满一年后每年有5天年假,该员工在2018年1月1日时有了5天年假,并于2018年期间休完,2019年1月1日又有了5天年假,并于2019年上半年休完,现该人在2019年9月31日离职,现在有三个问题,1,公司给的5天年假是针对上年的还是针对当年的?2,若按规定折算,(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那该员工2019年离职时未满365天,是不是还要扣回几天工资冲抵已提前休了的年假?3,该员工2019年年假究竟如何计算才合理合法? 盼复,谢谢!
回复内容:
你好,根据你反映的情况及有关规定,2019年1月1日起该员工即享有休当年度年休假的权利,且可以根据用人单位的休假安排在2019年的任何月份休完当年度的年休假。如有疑问,请拨打12333咨询。
回复单位: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