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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关于卫生湿巾有效成分标识问题的咨询

时间:2021-01-12 15:11:45       来源:深圳政府在线
摘要:咨询内容:
我司现有2款卫生湿巾,其中一款是选用日本进口的植物氨基酸萃取混合液作为抗抑菌成分,因为混合液成分复杂,始终找不到合适的标准方法测其含量;另一款卫生湿巾选

咨询内容:

我司现有2款卫生湿巾,其中一款是选用日本进口的植物氨基酸萃取混合液作为抗抑菌成分,因为混合液成分复杂,始终找不到合适的标准方法测其含量;另一款卫生湿巾选用的是葡萄糖酸氯己定为抗菌剂,复配了护肤剂、保湿剂和防腐剂,用消毒技术规范里的几种方法分别送到两家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含量,同样因为成分比较多,同一批次的产品检测出来的结果各不相同,不同方法检测结果甚至差距几十倍,始终没有标准方法可以准确测得其含量。 面对这两种情况,我们是否可以分别引用《消毒技术规范》2002里第1.4.1.5 (1)“植物消毒剂和用其提取物配制的消毒剂可不测定有效成分“ 以及WS 575-2017卫生湿巾卫生要求中6.3条“无法使用化学测定法的不测定”的规定进行解释?现在产品包装上按规定标识的含量范围,是否属于违规?不标识含量违反消毒产品标识规定;标识含量但拿不出具有CMA资质的检测报告同样违规,进退两难,还请卫健委的老师给予指导和解惑,不胜感激!

回复内容:

我委工作人员已致电回复来邮本人,根据《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第十三条的规定,卫生湿巾还应标注杀菌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使用方法、使用范围和注意事项。第十八条,卫生湿巾还应禁止标注无检验依据的抑/杀微生物类别和无检验依据的抗(抑)菌作用。湿巾还应禁止标注抗/抑菌、杀菌作用。 因此,卫生湿巾必须根据上述规定进行标识。当事人对回复表示满意。

回复单位: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