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内容:
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具体应该遵循哪些要求?
回复内容:
您好,一是《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烈性犬的具体品种,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2006年,市动物防疫监督所制订颁布了深圳市27种禁养烈性犬名单,不包含萨摩耶。二是《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但条例对如何清除没有进行具体要求,我局目前正在制定犬只户外活动标准,明确具体清理要求,在此之前,建议犬主在捡拾基础上,再用水进行冲洗。三是《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了除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之外,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场所:(一)除出租小汽车以外的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二)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三)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歌舞厅、体育馆、游乐场等公众文化娱乐场所;(四)公园、社区公共健身场所、候车厅、候机室等公共场所;(五)区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划定的其他公共场所。为解决犬只活动场所受限问题,我局目前也在积极研究选取部分公园划定遛狗区域和建设社区宠物公园的可行性。四是当前我局正在组织全市开展不文明养犬专项整治行动,要求各级城管执法部门严格按照住建部的“721”工作法(70%的问题靠服务解决、20%的问题靠管理解决、10%的问题靠执法解决),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通过劝导、警告等方式引导、教育市民文明养犬,避免直接处罚。感谢您对城管工作的支持!
回复单位:
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