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内容:
2019年5月份到新公司,至今已有一年,公司一直未缴纳公积金,有签过正式合同,但在合同里,没有说明公积金缴纳相关事宜。请问我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补缴公积金?
回复内容: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中心已受理。具体回复如下: 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2010年12月20日起,在深圳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无户籍区分)都应当缴存公积金,具有强制性。公积金由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缴存。职工与公司各缴一半,职工部分由公司代扣代缴。 若您所在单位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请登录我中心网站首页“投诉单位少缴未缴预约”,预约到您单位所在辖区的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部递交投诉材料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我中心核实投诉情况后将按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应递交的材料为:1、与被追缴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2、提供显示每月申报收入额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经单位盖章认定的工资原件及复印件等;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委托配偶代办需提供结婚证及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其他人代办需提供公证授权委托书及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有疑问请拨打0755-12329转0人工咨询。
回复单位: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