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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成立会计师事务所相关问题

时间:2020-12-08 21:27:59       来源:深圳政府在线
摘要:咨询内容:
1、我方想成立新会计师事务所,其中有一位股东是在上海事务所任职(社保和工资都在上海交),请问能做新成立事务所的股东吗?
2、如果能做新成立事务所的股东,那社保

咨询内容:

1、我方想成立新会计师事务所,其中有一位股东是在上海事务所任职(社保和工资都在上海交),请问能做新成立事务所的股东吗? 2、如果能做新成立事务所的股东,那社保需要转移过来吗?需要什么手续?

回复内容:

   您好!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注册会计师不得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如果需要在深圳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其合伙人关系必须转到深圳会计师事务所,并需在该所缴纳社保。   

回复单位:

深圳市财政局 2020.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