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内容:
1、我方想成立新会计师事务所,其中有一位股东是在上海事务所任职(社保和工资都在上海交),请问能做新成立事务所的股东吗? 2、如果能做新成立事务所的股东,那社保需要转移过来吗?需要什么手续?
回复内容:
您好!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注册会计师不得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如果需要在深圳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其合伙人关系必须转到深圳会计师事务所,并需在该所缴纳社保。
回复单位:
深圳市财政局 2020.06.15
咨询内容:
1、我方想成立新会计师事务所,其中有一位股东是在上海事务所任职(社保和工资都在上海交),请问能做新成立事务所的股东吗? 2、如果能做新成立事务所的股东,那社保需要转移过来吗?需要什么手续?
回复内容:
您好!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注册会计师不得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如果需要在深圳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其合伙人关系必须转到深圳会计师事务所,并需在该所缴纳社保。
回复单位:
深圳市财政局 2020.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