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内容:
《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第二条规定:“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认定和补贴办法,按照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规定执行。”请问在《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2号)失效之后,目前有没有相关的认定和补贴规定?如没有,深圳有没有继续着手制定新的相关的认定和补贴规定?预计什么时候会有相关的规定出台?
回复内容:
您好!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规定,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认定办法,按照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税务局2019年6月18日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2号),我市具体落实政策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制定,经向牵头部门了解,《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4号)文件将于近期公布,请耐心等待并积极关注。
回复单位:
深圳市财政局 2020.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