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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关于土地使用权期限和用地性质的关系

时间:2020-12-08 12:35:11       来源:深圳政府在线
摘要:咨询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0]第55号)》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

咨询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0]第55号)》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根据上述法规,是否意味着权证载明70年土地使用权的房屋应对的用地性质都是居住用地?有没有例外情况?非常感谢!

回复内容:

您好,您向深圳市政府在线反映的问题我局收悉。现答复如下:关于您咨询的房屋土地用途问题,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五条,房屋土地用途以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地产证)记载的用途为准,特此告知。感谢您对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回复单位: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0.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