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内容:
您好,关于‘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地价及产生物业产权类型’,我查询了几个政策文件:《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48号文、292号文;《利益统筹试点项目地价测算有关通知》,该文依据《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施行)2016年132号文》编制;查询结果如下: 1.248、292 号文提及 非原村民所建私房 需要产权调换并补缴50%基准地价; 2.《利益统筹试点项目地价测算有关通知》提及办公、工业、商业缴纳地价后为商品性质,【没有提及居住(非单身宿舍)这一个情形。】 于是我查询了2019年发布的《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2019年9号文,想要咨询如下问题: 1.测算时点——土地整备相关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Q1:‘相关协议’指的是‘四方协议?,还是指什么?] 2.修正系数,按照表8、表10执行—— 《表8棚户区改造项目修正系数表》——土地整备中政府投资新建的安置用房参考“安置已取得房地产证的建筑面积 ,住宅地价修正系数0.1。[Q2:这里所说的政府投资新建 是指在【留用地之外的建设物业】么?] 《表10留用地项目修正系数表》——备注1.基础建筑面积、共享建筑面积、等价值部分、超出等价值部分按土地整备有关文件执行。 「Q3:等价值、拆除等价值~是说全部价值都按照土地整备有关文件执行么,“有关文件”指所有提及土地整备的文件?]。 —— 备注2.留用地进入市场,建筑【首次】由“不得转让”变为“允许分割转让”情形的地价测算;使用上述系数测算并缴纳地价的,对应建筑面积部分为 【允许分割转让情形】 。 [Q4:【首次】是否有时间点要求——是否有诸如“10年”等明文限定?还是说遵循的是“1.测算时点——土地整备相关协议另有约定的”?如果作为开发商想要签订土地合同及协议阶段就采用该系数,获得“允许分割转让”的物业,是否可以? ]。 [Q5:“允许分割转让”的物业是否指:完全产权,建成即可产权登记,获得 【红本】]。
回复内容: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局工作人员已对《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涉及的非原村民所建私宅产权调换需要补缴地价问题及土地整备利益统筹留用地地价缴交及上市交易问题进行了解释。感谢您对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作的支持!
回复单位: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0.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