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内容:
离婚协议需要包含哪些内容?有什么需要注意的问题吗?
回复内容:
您好,根据您咨询的问题,现答复如下: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婚姻登记工作的规范>的通知》第10.6条:协议书内容应当包括双方当事人姓名、性别、身份证件类别和号码、结婚登记日期、办理结婚登记机关、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等。协议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无侵犯或限制对方和第三方权益事项。无婚生子女、无财产、无债权债务的,离婚协议书也应当载明,不得省略。女方怀孕期间主动提出离婚的,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女方主动提出离婚、双方当事人对胎儿的处理意见。决定不终止妊娠的,还应当载明胎儿出生后的抚养问题处理意见。离婚协议书应当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有条件的地区,离婚协议书应当使用计算机打印。婚姻登记机关不得替当事人打印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由当事人手写的,应当使用黑色墨水钢笔、签字笔书写,另复印两份,原件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离婚协议书上任何内容有涂改的,均应当重新打印或者书写。如您对民政工作仍有疑问,可随时拨打公益服务热线12345进行咨询。
回复单位:
深圳市民政局 2020.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