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内容:
我想资询土地性质是划拨的房产通过司法拍卖取得时,在拍卖公告中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跟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一条和担保法第五六条内容,土地出让金是在拍卖款中扣除,缴纳主体是拍卖款,是否这样理解,如果不是的话,那司法拍卖的房产土地性质是划拨的土地出让金应该是由谁来承担,相对应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请邮件回复,谢谢!
回复内容:
您好!司法拍卖房产在通告未约定的情况下不改变该房产土地性质。若受买人竞得土地性质为划拨的房产后,希望用地性质改划拨转出让,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缴纳出让金。感谢您对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作的支持!
回复单位: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0.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