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内容:
我们夫妻于2015年购买了光明区深房传麒山的房产,是一套房子两个房产证,属于双拼户型。现在由于感情不和,双方协议离婚,房产归男方所有,女方获得现金。按照7月15日推出来的房产新政:“若离异前家庭名下在深圳有2套及以上的商品住房,离异后任何一方均不得购买商品住房。”。我们现在名下的这一套房被认定为两套房,导致女方三年内无法重新购买房产。我们名下实质只有一套房产,请问这个情况如何处理?可以让女方可以再购买一套房产安顿生活。
回复内容:
李乐 您好:您通过政府在线提交的咨询事项,经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深建字〔2020〕137号第一条规定:深户居民家庭、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须在本市落户满3年,且能提供购房之日前在本市连续缴纳36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方可购买商品住房。非深户居民家庭、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继续按照提供购房之日前在本市连续缴纳5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方可购买商品住房的规定执行。夫妻离异的,任何一方自夫妻离异之日起3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其拥有住房套数按离异前家庭总套数计算。具体详情可向住建部门咨询。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回复单位: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0.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