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内容:
你好,请问下在深圳市休产假工资发放标准是只发基本工资呢,还是发放过去12个月平均工资?今年是不是改为了发放休产假前12个月平均工资?但是企业只发基本工资,这样合法吗?应该怎么处理呢,企业说咨询过社保局先只发基本工资,生完后他们申请到了生育津贴再补发,企业不用先垫付。这样是对的吗?谢谢!
回复内容:
您好,工作人员致电咨询人,经询,其太太已先休产假但尚未分娩。在线依据《广东省生育保险规定》向其解释生育津贴相关规定,告知生育津贴不完全等同于职工实发工资,如对薪酬方便有争议,建议其可先行与单位协商。具体问题回复如下:问题一:第十五条 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工资总额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生育津贴以本单位本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第十七条 ……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本条所称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问题二: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人民政府2008年4月25日发布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同时废止。问题三: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处理;造成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及所在统筹地区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向职工支付相关费用。用人单位未足额申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造成职工生育津贴损失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赔偿。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将生育津贴足额支付给职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对用人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四条 ……个人与用人单位发生生育保险待遇及损失赔偿等方面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问题四:第十七条 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咨询人表示知悉。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回复单位: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2020.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