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内容:
现我公司高新南区高科技厂房拟对外出租,需要履行什么手续,周边的出租好像都没有办什么手续?是否现在没有限制,我全部100%可对外出租?
回复内容:
我委工作人员已电话答复来电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第三十三条,高新区内以协议或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形成的地上建筑物,空置部分经高新区管理机构批准可以调剂使用,但是调剂部分不得超过其建筑物使用面积的百分之五十,咨询人表示知悉、后续将按规定向我委申请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协议类空置厂房调剂资格确认。
回复单位: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20.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