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内容:
公司是否必须要未每一位在职员工都购买住房公积金,未够买,员工离职时能否要求公司补齐?
回复内容: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中心已受理。具体回复如下:《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自2010年12月20日起实施,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户籍和非户籍在职职工缴存”。 若您所在单位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请登录我中心网站首页“投诉单位少缴未缴预约”,预约到您单位所在辖区的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部递交投诉材料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我中心核实投诉情况后将按规定进行处理。 具体应递交的材料为:与被追缴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提供显示每月申报收入额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经单位盖章认定的工资单、其他能证明工资收入的材料、身份证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如无联名卡可不提供),所有材料请携带原件和复印件。如有疑问请拨打0755-12329转0人工咨询。 中心管理部地址: 福田管理部:深圳市福田区侨香路2008号侨香村1栋裙楼 宝安管理部: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大道288号华丰经济大厦东侧2楼龙岗管理部:深圳市龙岗区黄阁北路龙岗天安数码新城2号楼A201
回复单位: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