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内容:
您好,我司最近在筹建新微生物实验室,其中涉及3类病原微生物,故查阅了相关病原微生物管理规定: 1. 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2.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一、二级实验室可开展《名录》中允许开展的针对一、二类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活动。必须在实验室备案同时对涉及一、二类病原微生物的名称及活动项目进行备案。 这个地方怎么理解? 我司涉及的病原微生物,为卫生部名录上的 三类病原因子,是否不需进行备案?
回复内容:
你好:来信人将生物安全一、二级实验室(BSL-1、2)与第一、二类病原微生物概念混淆了,实验室分级是实验室生物安全级别分级,第一、二、三、四类病原微生物是病原微生物分类,不能混为一谈。另外广东省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指的就是生物安全一、二级实验室(BSL-1、2),需要企业对自设实验室进行评估,鉴于来访者专业性知识严重缺失,可电话咨询市疾控中心冼老师25538412。祝你生活愉快。
回复单位: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