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内容:
关于10月16日发布的政策中的第4条:对于珠三角地区(广州、佛山、东莞、惠州、中山、珠海、江门、肇庆)的2018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的国Ⅴ标准的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可在我市于2019年3月1日前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或转移登记手续。请问这句话的意思可不可理解为这几个城市的车在2019年3月1日前获得深圳指标的情况下可办理转入,而不需要在12月31日前去所在地办理转出呢?
回复内容:
有最新规定,2019年7月1日前已从外地转出的符合国五标准的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可在2019年9月1日前凭转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机动车登记证书》签注的转出记录,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或转移登记手续。
回复单位: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2018.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