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内容:
近日,在深圳市交通警察局的指导下已完成国I标准的小汽车注销,阅《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深交规〔2018〕1号后,知悉须在6个月内在贵委申请指标;但有4S店工作人员告知,必须在2018年12月30日前完成更新指标,否则即使办结注销汽车事项获得了办理流水号亦不会获得指标,请问此说法在《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深交规〔2018〕1号未出现,是否属实,请您答复,谢谢
回复内容:
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转到我委道交中心小汽车调控组进行处理,现答复如下:2018年12月30日前(含当日)办理注销登记、转移登记、转移迁出、变更迁出后,拿到了车管所出具的回执,可以在6个月内申请更新。第三十三条 单位或个人需要更新小汽车的,应当自完成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迁出本市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更新指标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更新指标申请资格。感请查看通告。谢您对交通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国Ⅰ排放标准汽油小汽车更新指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 2017-08-30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提升大气环境质量的工作部署,加快淘汰老旧小汽车,根据《深圳市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计划(2017—2020年)》(深府〔2017〕1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方案的通知》(深府函〔2017〕163号)规定,现就本市登记的国Ⅰ排放标准汽油小汽车更新指标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8年12月31日起,办理注销登记、转移登记、转移迁出、变更迁出的国Ⅰ排放标准汽油小汽车,车辆所有人不能就相应车辆取得更新指标。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2018年12月30日前(含当日)办理注销登记、转移登记、转移迁出、变更迁出: (一)我市公安交警部门记录的完成相应业务的时间为2018年12月30日前(含当日); (二)我市公安交警部门受理车辆所有人申请,并在2018年12月30日前(含当日)出具机动车登记受理凭证,且我市公安交警部门记录的该次机动车登记业务完成时间为2019年3月30日前(含当日)。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车辆所有人可以依据《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就相应车辆申请更新指标。 三、因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或者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国Ⅰ排放标准汽油小汽车,车辆所有人未能在2018年12月30日前(含当日)办理注销登记、转移登记、转移迁出、变更迁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依据《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就相应车辆申请更新指标: (一)被查封或被采取强制措施时间在2018年12月30日前(含当日); (二)车辆所有人在2019年1月31日前(含当日),已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深圳市小汽车调控中心报备车辆被查封或被采取强制措施情况; (三)在解除查封或解除强制措施的次日起两个月内,办理注销登记、转移登记、转移迁出、变更迁出。 四、2018年12月31日后(含当日),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小汽车所有权因本市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发生转移的,原车辆所有人不得就该车申请更新指标。竞拍成功后,买受人需在深圳市办理车辆登记的,应当提供有效的小汽车指标。买受人对该车辆办理注销登记、转移登记、转移迁出、变更迁出后,不能就相应车辆取得更新指标。 五、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小汽车被盗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车辆所有人可以依据《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就相应车辆申请其它指标: (一)2018年12月30日前(含当日)已在全国被盗抢汽车信息系统登记的; (二)2018年12月31日后(含当日)在全国被盗抢汽车信息系统登记,但车辆所有人已于2018年12月30日前(含当日)报案,且车辆所有人在2019年1月31日前(含当日),已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深圳市小汽车调控中心报备车辆被盗抢情况的。 符合前款(一)或(二)项规定,车辆所有人尚未申请其它指标而车辆被公安部门追回返还的,车辆所有人在收到车辆的次日起(含当日)两个月内办理注销登记、转移登记、转移迁出、变更迁出后,车辆所有人可以依据《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就相应车辆申请更新指标。 不符合第一款规定的,车辆所有人不能就相应车辆申请其它指标。 六、本通告所称小汽车是指依据《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深交规〔2015〕1号)规定纳入调控管理的机动车。 七、国Ⅰ排放标准车辆由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认定,具体车辆信息以其公布的数据为准。 特此通告。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17年8月25日
回复单位: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18.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