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内容:
一、《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10】66号文第八条“补办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必须的前置资料有“规划确认文件”(实际操作中一定需要),现在市政务服务、市规土委查找均没有办理“规划确认文件”的路径,有《房屋所有权证》补办房地产证已经没有政策途径可以依循了。 二、广东省自然资源厅12月3日已发布《关于加快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粤自然资规字〔2018〕5号,明确说“各地应于本意见实施后半年内制定出台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法规或改革性文件,牢牢守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这条红线,妥善处理行政区域内各类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请问市法制办:(1)深府【2010】66号文正在修订吗?市政府有没有考虑未来半年修订出台? (2)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发布的政策对深圳市该类立法有没有影响? (3)目前情况下,符合深府【2010】66号文处理范围的企业,但又不能申请报文(市规土委根据权责清单不收文),该如何申请处理?如需要等待修改权责清单或修订深府【2010】66号文的话,需要等多久?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我办的咨询“关于依循深府〔2010〕66号文政策无法办理房地产证的一些问题”收悉。经研究,我办答复如下: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10〕66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属于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依照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制定、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起草。因此,对于您在咨询中提到的《若干意见》是否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和进度等问题,建议您向主管部门市规划国土委或者其下属事业单位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 感谢您对政府法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回复单位: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8.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