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案例::常州某工厂,每天八点上班,二十点下班,除去吃饭时间必须到厂内工作(除去午饭和晚饭时间外无休息)工厂采用两班倒形式,周末没有休息,采用计件形式发工资,每半个月倒一次班,月平均工作时长三百二十小时以上,请假不批准,即便周末也不批准请假。这种劳动形式是否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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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如用人单位未经人社行政部门审批实行特殊工作制的,则其工作时间应实行标准工时制,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计算为加班加点时间,用人单位应支付其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劳动法规定随意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必须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一)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150%支付加点工资;(二)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三)在法定节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如果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可向用工所在地劳动监察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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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