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南京市产前检查假的规定是怎样的?
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1、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孕期女职工下列保护: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2、建议单位根据上述文件结合员工实际情况酌情批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