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南京市与渣土处理相关的收费标准有哪些?是否有文件依据?
来源:市城市管理局
按照《关于建筑垃圾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发改价费字〔2019〕545号)要求,市区或部分郊区没有大型处置场地条件,不再征收建筑垃圾处理费。承担消纳和处理责任的有关区城管部门,经区发改部门认定后,可以继续收费,严禁重复收取建筑垃圾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