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案例::本人于2005年3月与我市某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并工作至今,单位与本人签订的合同将于2020年6月30日到期,现单位通知,后续将由常州市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并继续派遣至原单位原岗位工作。请问此操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人在原单位工件15年是否可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单位强制解除劳动合同,本人是否能得到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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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