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培训、子女教育费等补贴收入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来源:苏州地税局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20号)文第二条的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文第五条的规定,对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在中国境内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在中国境内接受语言培训以及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且在合理数额内的部分免予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