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抵增值税额是否应作为计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依据?
来源:苏州地税局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第一条的规定,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因此,生产型出口企业当期免抵的增值税额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免抵增值税额是否应作为计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依据?
来源:苏州地税局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第一条的规定,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因此,生产型出口企业当期免抵的增值税额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