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案例::我是经开区(原戚墅堰区)一个私企经营业主,2004年的时候,根据当时的政策为员工办理了社保,有一个员工2007年年满50周岁,帮她办理了退休。根据当时的情况,也劝她一次性缴纳办理,但是她没有舍得。当时的情况,即使是向后面补缴,最多到55周岁,缴纳期间也就7年,也是享受不到退休金待遇的。当时她拿到了3年多的社保退款后,继续在我们单位工作,今年年初,考虑她已经63周岁,来回路上安全隐患比较大,就将其辞退,但是她却以我们没有帮她办理社保,将我告上了法院。我是想问下,人设局的领导,04年之前的社保政策是如何的(我记得很清楚04年的时候当地的社保人员通知我们办理),在这件事情上企业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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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