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营改增之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劳务税前扣除时发票方面有何规定?
来源:苏州地税局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五条的规定,关于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的发票确认问题。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因此,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税前扣除应按上述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