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工业生产的个人独资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等,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苏州地税局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该个人独资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