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投资方企业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来源:苏州地税局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的规定,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因此,股权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同时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股权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投资方企业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来源:苏州地税局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的规定,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因此,股权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同时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