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能否适用附加扣除费用?
来源:苏州地税局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的规定,(二)关于华侨适用附加扣除费用问题。对符合国侨发〔2009〕5号文件规定的华侨身份的人员,其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证明其华侨身份的有关证明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适用附加扣除费用。因此,属于华侨身份的个人,在计征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时可以适用附加减除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