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苏州市和下辖县级市/区范围的商品住宅建设工程,是否允许在总包单位拒不配合时,通过第三方鉴定来代替竣工验收备案?
来源: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答:商品住宅建设工程,不可以通过第三方鉴定代替竣工验收备案。
1、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6条验收的程序和组织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2、竣工验收备案应由建设单位提交申请。
3、如遇总包单位不履行验收义务和其他纠纷的,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