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区地面车位权属问题的咨询
来源: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