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如何享受社保待遇
来源: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维护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保险管理,人社部颁布了《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按照该《办法》规定: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外国人死亡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在中国境外享受按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外国人,应当至少每年向负责支付其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由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其的生存证明,或者由居住国有关机构公证、认证并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生存证明。
依据:根据《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