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受疫情影响企业放宽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有关事项的问答
来源: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基本概念理解
1.受疫情影响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印发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文件精神,鼓励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帮助企业制定复工复产的措施,引导企业与职工共担责任共渡难关,全力维护我市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2.什么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答: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其中包括对于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也可以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实施。
3.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对象有哪些?
答:各类企业。不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等其他用人单位。
4.申请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答:企业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1)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和考勤制度,劳动用工规范,劳动考勤记录完整,劳动定额科学合理;(2)依法建立健全工资分配与支付制度,执行国家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能够依法支付劳动报酬;(3)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4)维护职工人格尊严和安全健康、休息休假的权利,禁止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5)实际用人企业使用劳动力派遣单位人员,所在岗位确需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由实际用人企业按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负责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但申请前应征得劳动力派遣单位的同意。
5.按照告知承诺制办理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有哪些?
答:企业按照告知承诺要求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应提交的材料包括:(1)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申报表;(2)提交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告知承诺书;(3)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施方案;(4)工会意见或职工(代表)大会书面决议意见。
6.“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本年度内可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本年度内”应如何理解?
答:指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的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
7.什么是告知承诺制?为什么采用这种方式?
答:告知承诺制全称是“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行政机关在办理许可事项时,以书面形式将法律法规规定证明的义务或者证明条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由申请人书面进行承诺已经符合这些条件、标准和要求,同时也愿意承担承诺不实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就不再索要证明,直接予以办理的制度。
此次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主要是为了应对疫情防控的需要,通过简化审批流程和环节,减轻企业办事负担,起到鼓励企业灵活用工形式,维护特殊时期我市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作用。同时也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不断创新政府服务管理方式的具体体现。
二、送审材料方面
8.免于提交的材料是不是就可以忽略了?
答:不是,告知承诺书中,审批机关告知内容第三条明确,免于提交的材料,企业应当具备,并在后续核查时提交。
9.所需材料中为什么有特殊工时工作制申报表,特殊工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有什么关系?
答:特殊工时工作制是相对法定标准工时制而言的,根据《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的文件精神,需要经审批实行的特殊工时工作制包括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根据《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做好2020年度企业实行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工作的通知》(苏人保监〔2020〕4号)的规定,本次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只适用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0.实施方案需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6〕16号)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具体工种或岗位、职工数量、实施周期、申请期限、工资支付和休息休假办法、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条件措施等。我局提供了相关样本供企业参考使用。
11.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是否要履行民主程序?如何履行民主程序?
答:企业要充分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依法履行民主程序。企业制订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方案,应当至少向职工公示五个工作日,并通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开展集体协商等多种形式,充分听取工会组织和职工的意见。对提出的合理意见,企业应当采纳。企业在履行民主程序方面如有疑问,可联系苏州市总工会,联系电话:65236564,65230879。
三、工时制度执行方面
12.企业获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后,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首先,企业在收到特殊工时行政许可决定书后,应要在本单位显着位置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其次,企业要在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明确其岗位实行的工时制度。
13.工时制度执行上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企业要加强对本单位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管理,严格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依法落实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安排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且平均周、日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符。在一个结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超过部分应当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14.企业如未按规定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将承担哪些后果?
答:各地人社部门将适时对企业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一经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及时依法处置。
四、其他
15.不定时工作制在本次调整的范围中吗?
答:不在,不定时工作制按原审批办法执行。
16.企业同时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应该如何操作?
答:企业符合《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6〕16号)第三条规定的适用范围的,在不按告知承诺要求办理的情况下,可按原办法统一办理。按告知承诺要求办理的,应分别办理。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范围的,按告知承诺的要求办理。且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分别处理。
17.企业按告知承诺要求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到期后是否可以续批?
答:企业符合《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6〕16号)第三条规定的适用范围的,可以续批。
18.企业如作出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将承担哪些后果?
答:企业作出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的,行政审批部门将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苏州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苏办发﹝2019﹞207号)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予以撤销行政审批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