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中所称的“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指哪些?
来源:苏州市民政局
答:(一)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二)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
(四)江苏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义务人无履行义务的能力。
(发文单位:苏州市民政局,《苏州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苏政民规〔2017〕1号)。
《苏州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中所称的“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指哪些?
来源:苏州市民政局
答:(一)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二)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
(四)江苏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义务人无履行义务的能力。
(发文单位:苏州市民政局,《苏州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苏政民规〔201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