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参保人员可以申请异地就医,需办理什么手续?
来源: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办理异地就医。
(一)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参保地设区市外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参保人员。
(二)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在参保地设区市外长期居住且不迁户籍的参保人员。
(三)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派驻参保地设区市外长期工作的参保人员。
(四)异地转诊人员:指经具有转诊资质的医疗机构批准,需要到设区市外医疗机构继续就医的参保人员。
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前,应向参保地就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可以通过医保经办窗口备案和“不见面”备案、医疗机构备案等方式进行异地就医备案登记。
(一)经办窗口备案:异地就医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和相关材料(居住证明或有转诊资质的参保地医疗机构出具的转外就医证明,只提供其中之一)前往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窗口办理。代办时需携带代办人身份证。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确认信息后当天将备案信息上传至省异地就医结算平台。
(二)不见面备案:异地就医人员可利用参保地医保部门设置的手机APP、市政务网、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医保经办自助一体机、电话传真等,按提示录入信息并传输相关材料。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备案。
(三)医疗机构备案: 异地转诊人员在具有转诊资质的医疗机构,通过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直接办理异地转诊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