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案例::公司8.31提出解除未到期劳动合同,接手新人9月7日到岗,告知约9月20日交接完毕后即可离开。
工作年限3.5年,给予补偿为:3.5个月+9个月的工资差额(平常工资为年薪工资标准的0.8),补偿基数均为年薪标准,未折算奖金工资标准,未计年假补偿,未计加班补偿。
请问,1、公司通知解除合同,但无人立马办理交接,需要工作到9月20日方交接结束,是否少补偿了1个月?补偿是否应该从交接结束开始计算?
2、公司计算基数是否应该含折算奖金在内?
3、年假补偿应该按工资标准的几倍计算?
4、有流程凭据的加班应该如何计算补偿?
5、其他加班无流程凭据,但有打卡时间,是否能计算到补偿?
6、公司以上计算补偿,是否还存在其他过错?
解答内容::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已于9月7日电话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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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