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在扶持就业再就业方面有什么补贴?
来源:常州市政府办公室
(一)社会保险补贴
1.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对象,根据当年市人社局公布的月最低缴费基数执行,按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合计单位缴费比例计算,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其中,招用初次认定的“4555”人员就业,补贴期限不超过5年。
2.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标准按定额确定,适时进行调整。补贴标准为每月56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其中初次认定的“4555”人员补贴期限不超过5年。
3.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根据当年市人社局公布的月最低缴费基数执行,按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合计单位缴费比例计算,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
4.大学生创业社保补贴,根据当年市人社局公布的月最低缴费基数执行,按用人单位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合计单位缴费比例计算,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以灵活就业缴费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保补贴标准按定额确定,适时进行调整。补贴标准为每月56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二)公益性岗位的扶持政策
1.公益性岗位吸纳初次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人数给予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以下简称“两项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其中,吸纳初次认定的“4555人员”就业的,可享受“两项补贴”,期限不超过5年。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为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35%。社会保险补贴按当年度市人社局公布的月最低缴费基数计算,按用人单位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单位应承担部分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费个人应承担部分仍由本人负担。
2.公益性岗位吸纳再次认定的“4555人员”就业的,可享受“两项补贴”,期限不超过5年。补贴标准按同期“两项补贴”标准的50%执行。
3.公益性岗位吸纳再次认定的残疾人员就业的,可享受“两项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补贴标准按同期“两项补贴”标准的50%执行。
(三)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常州市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范围内本市登记的失业人员及未就业的劳动者,在常大中专(技、职)院校在校生,有培训意愿的,可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取得人社部门颁发的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相应的补贴标准,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对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的最高补贴标准分别为1300元、1900元、2600元、3200元、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