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对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养老机构有什么补贴?
来源:常州市政府办公室
(一)建设补贴
1.普通养老机构。对以租赁房产新办养老机构的给予每床2500元的一次性改造补贴,对以自建产权用房新办的养老机构根据不同等级分别给予每床5000元、5500元和6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2.以护理型床位为主的养老机构。
(1)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以自建产权用房举办的养老机构,每张护理型床位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符合条件的以租赁用房举办且租期5年以上的养老机构,每张护理型床位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改造补助。
(2)补贴办法:
①符合申报条件且取得卫计部门核发的护理院资质、护理站资质、医务室资质的,分别以养老机构核定床位数的100%、90%、80%计发护理型床位一次性建设补贴;
②符合上述申报条件且养老机构提供场地开设医疗机构的,以养老机构核定床位数的70%计发护理型床位一次性建设补贴;
③符合上述申报条件且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合作协议的,以养老机构核定床位数的65%计发护理型床位一次性建设补贴。
已按照普通床位申请了一次性建设补贴的,申报护理型床位一次性建设补贴时补足到上述标准。
(二)运行补贴
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按照入住老人的数量,每月分别给予自理80元、介助100元、介护120元的日常运行补贴。并将养老机构评定等级与运行补贴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