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案例::我厂职工生育,生育期间企业每月发了工资,现在生育金发到企业了,这部分生育金是全部发给生育职工?还是要去除职工生育期间企业的支出后再发?还是怎么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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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您反映的情况,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2016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 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
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社保个人承担个人缴纳部分。报销生育津贴后与产假工资进行比较,如果生育津贴高于产假工资,把高出部分发放给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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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