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司法厅发布了关于征询社会公众对《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公告中对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进行详细描述。
主要内容如下:
《征求意见稿》提出,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以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为基数,按照每平方米5%-8%的比例交存。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和非住宅部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标准,并适时进行调整。
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已售出但未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补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老旧小区改造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业主分户账面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业主未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交存。逾期仍未交存的,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以及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
(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三)业主分户账中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业主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在保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禁止利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业主转让物业时,应当结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尚有节余的,应当随物业所有权同时转让过户。业主转让物业时,未结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督促。
物业因拆迁或者其他原因灭失的,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应当返还业主。
发生下列危及安全情形之一,需要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提出应急处置方案,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建议,经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同意,并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代管或者监管部门审核后,直接申请使用:
(一)屋面、外墙体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消防设施损坏的;
(四)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五)楼体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
(六)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七)二次供水设施损坏的;
(八)其他危及房屋安全的情形。
应急维修费用应当向业主公示,并从相关业主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按照专有面积分摊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