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条例实施后,重点管理区域家中饲养两只以上犬只或饲养禁养犬的如何处理?是否有期限?
群众可以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和饲养禁养犬按下列方式处理:送给符合条件的人饲养;送往一般管理区饲养;送给犬只收容场所(包括临时收容场所)。新条例实施后,有一个月的缓冲期,犬主可以在7月1日前按上述方式处理。7月1日后,公安机关将按照分步实施、序时推进的原则,对禁养犬、违规犬饲养者责令限期改正(限期10天),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重点管理区域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佩戴标识;
(二)为犬只束牵引带并牵引,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
(三)主动避让行人;
(四)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时,主动避让他人;
(五)在人群拥挤场合怀抱犬只或者为犬只佩戴嘴套;
(六)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
(七)不得由未成年人单独携带犬只;
(八)单位饲养的犬只因诊疗、免疫等原因需要离开饲养场所的,应当将其装入犬笼。
临时携带犬只进入重点管理区域的如何处理?
禁止携带禁养犬进入重点管理区域。携带非禁养但未在本市登记的犬只进入本市重点管理区域的,应当持有犬只免疫证明;连续逗留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