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对象
为人事档案托管在我中心的用人单位和流动人员办理人事档案材料的归档。
二、归档范围
人事档案材料归档范围参照中组部《关于印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通知》(中组发[2009]12号)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包括:
(一)履历材料;
(二)自传材料;
(三)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四)学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考绩、审批材料);
(五)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和依据材料,党籍、参加工作时间等问题的审查材料);
(六)参加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七)奖励材料(包括科学技术和业务奖励、英雄模范先进事迹);
(八)处分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免于处分的处理意见);
(九)录用、任免、聘用、转业、工资、待遇、出国、退(离)休、退职材料及各种代表会代表登记表等材料;
(十)其他可供组织上参考的材料(包括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婚育材料等)。
三、办理流程
1、存档人员或用人单位应及时将归档材料送交我中心代理部窗口,由工作人员审核后归入本人档案。(代理单位移交的归档材料有10份及以上的,需在每份归档材料上标注档案号及位置号);
2、单位归档需持单位介绍信或人事代理书,个人归档需持身份证到中心前台办理相关手续。
3、归档材料与档案原有材料相矛盾或手续不全的,应予退回或补办。
备注:代理人员《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录用员工登记表》、《年度考核表》、《合肥市大中专毕业生确定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各类资格考试合格登记表、劳动合同终止(解除)证明书或离职证明(上面需有入职和离职时间)、更改(认定)姓名等身份信息的相关材料等重要的档案材料,务必及时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