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原文
近日,经市政府同意,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合肥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对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服务标准、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及申请流程作了明确。合肥市区3类老年人可享受该服务。
《合肥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合肥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合民〔2017〕136号)及《合肥市居家养老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及服务收费参考意见》(合民〔2014〕105号)同时废止。各县(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方案执行。
申请办理流程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申请、审核、审批通过市养老服务综合平台进行,当月申请,下月生效。
一、办理条件
1.合肥市市区户籍且常住。
2.70周岁(含70周岁,下同)以上低保老年人、70周岁以上空巢(无子女)老年人、9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
二、办理方式
由本人或者其委托人向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申请。
三、所需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
2.7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须提供低保证(须包含低保证有效审核信息)。
3.70周岁以上空巢(无子女)老年人须由居(村)委会和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提供相关材料(两级盖章)。
四、办理流程
1.社区(村)办理申请。
2.街道(乡镇)审核上报。
3.区(开发区)民政部门核定。
服务对象01
具有合肥市市区户籍且常住的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下同)低保老年人、70周岁以上空巢(无子女)老年人、9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可根据实际需求自愿申请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流程详见附件1)。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服务对象去世或者相关条件变化不符合要求时,区(开发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应及时核减、停止相关服务。
服务标准02
服务对象每月可享受市值600元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服务方式03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贴以虚拟服务额度形式,发放至市养老服务综合平台服务对象个人账户,由服务对象或者其委托人自行选择服务机构提供服务,通过市养老服务综合平台进行结算和管理。服务机构按规定的程序与区(开发区)民政部门结算,并接受区(开发区)民政部门对服务过程和服务质量的监管。服务对象个人账户实行季度清零制度,不结转、不继承,过期未发生和未使用的服务额度自动清零。
服务内容04
1.建立市级服务机构库,各区(开发区)民政部门在市级服务机构库中选择相应服务机构,形成区级服务机构库。库内服务机构要按照合肥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清单提供服务。
2.闲置公有房产优先用于养老服务。社区老年食堂、助餐点按照服务规范提供助餐服务。
3.符合条件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老年人助浴点、社区老年人托养中心,根据自身服务能力,按照协议提供托养、助浴、助急、助医、助购、助餐、家政、康复理疗等服务,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康复辅助器具、居家智慧养老服务产品的购买租赁服务。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老年人助浴点、社区老年人托养中心的评定办法由市民政局制定实施。
4.社区康复辅助器具、居家智慧养老服务产品租售点,按照协议为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提供康复辅助器具、居家智慧养老服务产品的购买租赁服务。
5.服务对象入住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已登记备案的市区养老机构(含社区老年人托养机构),服务对象或者其委托人凭入住合同申请,经区(开发区)民政部门确认,其享受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可用于支付入住费用。
6.服务对象连续入住医院10日以上,服务对象或者其委托人凭住院证明和陪护合同申请,经区(开发区)民政部门确认,其享受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可用于支付陪护人员雇佣费用。陪护人员应在区级服务机构库、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社区托养中心、服务对象入住的养老机构中雇佣。
服务项目清单05
服务监管:
(一)建立服务机构市场退出机制。
服务机构存在以下行为的,由区(开发区)民政部门根据合同约定,采取约谈、督促整改、暂停资金结算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暂停合同履行。1.不按承诺提供服务或者服务质量低于行业标准;2.接到服务对象投诉拒绝处理;3.一年内多次被服务对象投诉,经核实责任在服务机构3次以上;4.不按规定程序录入服务工单和结算;5.实际服务内容和申报服务内容不符;6.以其他服务代替指定服务;7.泄露服务对象个人信息,侵犯服务对象合法权益;8.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9.违反合同约定或者其他违规行为。服务机构存在以下行为的,区(开发区)民政部门一经查实,可依法依约停止其服务工单申报和资金结算,暂停合同履行1个季度至1年;情节严重的解除合同。1.提供虚假准入信息;2.不按规定提供服务,套取现金或者将老年人服务额度转移间接套取服务补贴资金;3.冒用老年人资料提供虚假服务;4.服务满意率未达到90%;5.其他被认定为严重扰乱管理秩序的行为。
(二)加强服务监管与监督。
1.建立“事中监管”机制。区(开发区)民政部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制定具体监管方案,采取抽单、随机检查等方式,重点对服务真实性、服务质量、服务满意度等情况进行事中监管。第三方机构评估费用由市级财政承担,不足部分由区(开发区)财政承担。2.完善信息公开和监督机制。除涉及个人隐私、个人基本服务信息、政府保密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市、区两级民政部门应在相应渠道公开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相关信息,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3.完善服务咨询和投诉受理机制。市、区两级民政部门依托市养老服务综合平台,公布监督服务电话,受理相关咨询、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