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本人或者其委托人向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申请。
办理条件
1.合肥市市区户籍且常住。
2.70周岁(含70周岁,下同)以上低保老年人、70周岁以上空巢(无子女)老年人、9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
建立服务机构市场退出机制。
服务机构存在以下行为的,由区(开发区)民政部门根据合同约定,采取约谈、督促整改、暂停资金结算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暂停合同履行。1.不按承诺提供服务或者服务质量低于行业标准;2.接到服务对象投诉拒绝处理;3.一年内多次被服务对象投诉,经核实责任在服务机构3次以上;4.不按规定程序录入服务工单和结算;5.实际服务内容和申报服务内容不符;6.以其他服务代替指定服务;7.泄露服务对象个人信息,侵犯服务对象合法权益;8.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9.违反合同约定或者其他违规行为。
服务机构存在以下行为的,区(开发区)民政部门一经查实,可依法依约停止其服务工单申报和资金结算,暂停合同履行1个季度至1年;情节严重的解除合同。1.提供虚假准入信息;2.不按规定提供服务,套取现金或者将老年人服务额度转移间接套取服务补贴资金;3.冒用老年人资料提供虚假服务;4.服务满意率未达到90%;5.其他被认定为严重扰乱管理秩序的行为。
所需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
2.7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须提供低保证(须包含低保证有效审核信息)。
3.70周岁以上空巢(无子女)老年人须由居(村)委会和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提供相关材料(两级盖章)。
加强服务监管与监督。
1.建立“事中监管”机制。区(开发区)民政部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制定具体监管方案,采取抽单、随机检查等方式,重点对服务真实性、服务质量、服务满意度等情况进行事中监管。第三方机构评估费用由市级财政承担,不足部分由区(开发区)财政承担。
2.完善信息公开和监督机制。除涉及个人隐私、个人基本服务信息、政府保密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市、区两级民政部门应在相应渠道公开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相关信息,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3.完善服务咨询和投诉受理机制。市、区两级民政部门依托市养老服务综合平台,公布监督服务电话,受理相关咨询、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