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农合〔2020〕3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宅基地 :
1、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
2、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
3、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
4、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
二、根据旌德县政府办《关于批转旌德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个人建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政办〔2016〕80号)文件第六条规定:一级控制区近期城市建设区域范围内,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再批准新建、改建、扩建住房。
(一)在近期城市建设区域范围内仅佣有一处住宅,经危房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的,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政府予以置换安置。
(二)在近期城市建设区域内有宅基地的无房户,一律不得在该宅基地上进行新建,本人可申请将宅基地提前征收,在安置区购买一套安置房,安置房面积按人均不超过30m2的标准进行安置。
(三)危房和宅基地的征收安置方案由征收实施单位另行制定。
第七条 一级控制区远期城市建设区域范围内,建房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在远期城市建设区域内的农户,仅拥有一处住宅,经危房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的,由本人向所在地镇政府提出申请,经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管执法等部门现场核实,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在原宅基地范围内按原址建设,建筑层数最多不得超过两层加跃层;
(二)在远期城市建设区域内有宅基地的无房户,一律不得在原有宅基地上进行新建、改建,本人可申请将宅基地提前征收,在安置区购买一套安置房,安置房面积按人均不超过30m2的标准进行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