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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一部门出台10条措施,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时间:2020-07-23 01:18:24       来源:综合
摘要:7月20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制定出台了 《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保市场主体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推出进一步释放场所登记资源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
7月20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制定出台了 《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保市场主体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推出进一步释放场所登记资源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进一步释放市场主体名称资源规范自主申报登记、扩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免费刻制种类、进一步优化服务措施共四项10条具体措施,全面助力企业顺利复工复产保市场主体。

进一步释放场所登记资源,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承诺制。由申请人自主申报、自行承诺、自担责任。申请人对申报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登记机关对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

允许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使用。申请注册登记时,应当提交“不得以本次注册登记作为今后房屋征收和拆迁补偿依据”的书面承诺。对于经过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房屋征收区域,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书面通知注册登记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有条件允许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一是申请人以住宅(包括辅房、车库)从事电子商务、计算机数据处理、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技术、文化创意、动漫游戏开发、翻译服务、工业设计、创业投资等无污染、不扰民、无安全隐患的行业;二是办公场所与经营场所相分离的;三是仅作为市场主体通讯联络功能使用的。

允许申请人在部分非环境敏感区域,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城中村、农村和城区临街、临路的底层住宅(包括辅房、车库)等非环境敏感区域的房屋,可以适当放宽前款行业限制,可以作为以服务居民为主的商业、修理业和服务业等行业的住所(经营场所)。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出具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文件。

做好申请人登记承诺把关。凡是有条件允许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的,申请人应当承诺:日常经营中,严格遵守《民法总则》、《民法通则》、《物权法》等规定,遵守公序良俗,产生争议的主动消除不良影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允许“一照多址”登记。在全市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和企业分支机构),在其登记住所所在地的县(区)内设立经营场所无需前(后)置审批的,可以办理“一照多址”登记,只需办理经营场所备案,不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企业应当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增设经营场所的《企业经营场所备案通知书》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也可以通过增加营业执照副本并将副本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有条件允许“一址多照”、集群注册、工位注册等登记。实行“一址多照”、集群注册、工位注册等登记,必须全部遵守以下规定:一是电子商务、软件开发、文化创意、创业投资等市场主体,使用律师事务所、众创空间(含创客工厂、创客空间、创业孵化器等)、商务秘书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办理注册登记;二是律师事务所、众创空间、商务秘书企业从事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日常办公托管业务时,应当要求所有入驻企业营业执照照面“住所(经营场所)”栏的具体地址之后统一加注“(由******实行商务托管)”字样。三是众创空间、商务秘书企业应当在其住所(经营场所)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所托管企业的名录和联系方式,主动配合监管部门加强对所托管企业的日常监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进一步释放市场主体名称资源,规范自主申报登记

充分尊重申请人自主申报意愿,凡自主申报的名称,实行审查环节后移,要在登记环节一并审查。审查时易松不易严,只要不是明显存在重名、侵犯知识产权、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和国家目前禁止使用用语的,应当给予通过。

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扩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免费刻制种类

扩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免费刻制种类。认真贯彻执行2020年7月7日市政府专题会议精神,按照当日市“四最”办《关于企业开办环节免费刻制印章的通知》要求,自2020年7月8日起,在我市原有免费刻制企业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三枚印章的基础上,再增加免费刻制合同专用章、企业法定代表人名章两枚。

进一步优化服务措施,尽心尽力保市场主体

落实个体工商户简易登记改革措施。鼓励口头申报,及时办理。申请人可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到窗口,口头申请即可。有条件的登记窗口可配备身份证验证机,登记人员采用现场提取申请人身份信息和照片。申请人无需填写登记申请表,口头申报经营范围等相关登记事项,由登记人员现场录入相关登记信息后,打印出开业登记申请和审核所需的全部表单,申请人对申请表单进行核对,签字确认。

落实个人经营豁免登记规定。对在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实行豁免登记。

依法登记注册,严禁增加登记条件和证明材料。开展地方层面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理,严禁违法设置或变相增加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严禁设立迁移登记条件。严禁违法设置禁止或限制登记区域,严禁增加登记条件和证明材料。

下一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将力促《若干意见》各项措施尽快落地,为我市各类市场主体快速便捷登记提供强力支持,缓解疫情对我市市场主体的冲击,为推动全市经济平稳发展贡献市场监管力量。

来源:蚌埠市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