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交警公路巡逻大队:
近日,安徽卫视第一时间栏目以“停车被罚款难道进了个‘假车位?’(上)(下)”为题,分别报道了我大队将停放在“停车位”内的违停车辆拖走的事件经过,现将事件经过及处理结果向社会通报。
处理结果:
1、由于该施工单位单方面在道路辅道上施划停车线,由此导致群众车辆被拖,群众在本次事件中无责任,大队决定立即撤销对车辆的违停处罚。
2、我大队已告知该施工单位,限期将施划的违法停车线进行清除。
3、对于施工工地停车问题,大队已与施工单位沟通,要求其尽可能在本单位内解决。确有困难的,要向交警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交警部门施划临时停车位。
事件经过:
2020年6月27日下午3时20分,我大队机动中队及铁骑中队例行执行巡逻任务,在巡逻至辖区淝水大道与和风大街交叉口往南50米位置(某工地西门),发现在淝水大道由南向北的辅道上停放着一排车辆,执勤人员遂上前查看,发现这些车辆虽停放在停车线内,但该停车线并非由交管部门施划,便按照相关流程将违停车辆拖走,同时拖走的还有几台无牌照的电动车。 新闻播出后,引发社会舆论,经大队认真核实调查后,做如下陈述: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分别明确规定:公安交警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交警部门是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唯一执法主体,对违法占道停车有法定的处理权,执法更有权威性。 2、根据《淮南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设置交通标志、标线,明示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占用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在道路停车泊位内设置停车障碍。 3、根据《淮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在城市公共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交通状况和停车需求,依据城市道路路内汽车停车泊位设置规范,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不得作为单位或者个人专用停车泊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综上所述,结合调查结果得知,此次车辆被拖的停车泊位系山南某房地产项目工程部私自施划,虽该单位与山南城管部门进行过沟通,但并未在交管部门备案,违反上述法律条文,系违法。
淮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公路巡逻大队
2020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