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教育局,市高新区分局,市直学校:
为全面落实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工作会议部署,营造良好教育生态,促进教育公平,现就进一步规范2020年全市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县区教育局和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下同)要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规定,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不得以面试、面谈、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招收特长生。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在审批地范围内招生,具体招生计划、范围、对象等由其所在县区教育局明确。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招生计划,直接录取;剩余的招生计划由市教育局统筹,可适当跨县域招生,但不得跨市招生。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一律通过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或认定的系统实施电脑摇号,邀请纪检监察机关现场监督或公证部门现场公证,学校不得自行选择性录取。未被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录取的,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在原学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民办一贯制学校七年级招生可根据家长意愿,采取直升的方式确认录取,直升人数未达到或超过招生计划的,一律按上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要求执行。
亳州市第十九中学、亳州市第十八中学初中部招生入学工作根据义务教育属地管理原则分别纳入谯城区、高新区统一管理。
各公办、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均须按照核定的办学规模,严格执行年度招生计划,按照规定录取新生,不得提前承诺、无计划招生和超计划招生;公办、民办学校须按照属地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安排,规范开展招生入学宣传工作,未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不得参加任何机构组织的招生宣传和咨询活动。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以学校所在地生源为主,严禁跨市招生,同时不得录取未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未达到考试所在地普通高中录取分数线或未填报普通高中志愿的学生。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民办学校要坚持均衡分班,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置重点班、实验班等。
落实“人籍一致、籍随人走”原则。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办理借读,凡是籍在人不在又不能及时转出学籍的,学校要及时报告所在教育局并按控辍保学相关规定处理学籍,严禁空挂学籍;凡是人在籍不在的,教育局要督促学校及时办理转学,严禁招生转学不上学籍。普通高中学校要规范学籍管理,严禁出现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依法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切实落实“一人一案”,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随班就读,为重度残疾学生提供规范、有效的送教服务。各县区要坚持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坚持以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随迁子女回户籍所在地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法予以统筹安排。
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招生入学的“十项禁令”,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严禁向社会公布未经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和自主招生方案,严禁虚假宣传、欺骗学生和家长。各县区教育局要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简章、招生广告、招生方案等的监管。各义务教育学校要通过致家长一封信、家长会等方式,告知学生和家长有关招生的政策。在统一招生前,各县区要通过政务信息公开、媒体宣传、学校网站等方式向社会统一发布招生计划、招生简章、招生时间、招生方式、收费标准等信息,便于学生和家长选择。要全面实行网上报名录取,保障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便于监督。各县区教育督导部门要将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纳入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适时对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
各县区要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及时制止和纠正违规行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公办学校违规的,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处理并限期整改;民办学校因违规招生被教育行政部门通报的,年检一律作为不合格处理,限期整改,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核减招生计划,追回地方有关奖补资金;拒不执行整改的,依法依规处罚,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没有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含筹设期间)不得招生。对普通高中违规录取的考生,不予建立普通高中学籍,不予发放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亳州市教育局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行为值班举报电话:0558-5556899。各地各校要主动公开监督举报、信访接待的相关信息,确保畅通举报渠道。市教育局对举报的问题,将严肃认真核查,对违法违规的单位或个人,坚决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