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青龙湾管委会
关于征求
《宁国市青龙湾水域垂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告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我委在深入调研论证基础上,牵头起草了《宁国市青龙湾水域垂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件:请将意见发送至2597513163@qq.com,并请在邮件主题注明“宁国市青龙湾水域垂钓管理办法反馈意见”字样。
(二)信函方式:请将意见寄至宁国市青龙湾管委会党政办公室,地址:宁国市竹峰街道办事处桥头铺村周塘码头,并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宁国市青龙湾水域垂钓管理办法反馈意见”字样。
(三)传真方式:请将意见传真至0563-4237578。并请在传真首页注明“宁国市青龙湾水域垂钓管理办法反馈意见”字样。
反馈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7月23日。
宁国市青龙湾管委会
2020年6月24日
宁国市青龙湾水域垂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青龙湾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持青龙湾水库水体生态平衡,维护公共秩序,规范休闲垂钓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工作的意见》(农长渔发【2020】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龙湾水域范围内垂钓的个人和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垂钓是指使用钓竿、丝线、鱼饵等工具捕捞鱼类的一种休闲行为,原则上一人只允许使用一杆、一钩。浮吊、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垂钓行为属于生产性垂钓捕捞作业行为,青龙湾水域禁止。
第四条 青龙湾水域将合理控制垂钓总体规模,避免对禁捕管理和资源保护产生不利影响,并将垂钓行为纳入渔政日常执法管理范畴,引导公众有序规范参与以休闲娱乐为目的的垂钓活动。
第五条 青龙湾野生渔业资源属于国有资源,青龙湾水域实行有偿垂钓,对垂钓行为原则上实行限量管理,即每人每天不得超过5公斤。
第六条 市直相关单位、青龙湾度假区周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第二章 垂钓管理
第七条 垂钓人员准入:
(一)垂钓人员应符合能够从事垂钓活动的身体条件。未满16周岁的垂钓人须成年人陪同。垂钓人员需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注意维护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
(二)宣城市户籍的垂钓人员应持有效身份证明和照片、保险单等材料,填写申请表格和夫妻双方签订安全责任书,(或家长陪同签订),向农业农村局缴纳的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和保护费用,缴费标准为每年每人300元,缴费凭证作为垂钓依据,可以在禁钓区以外进行休闲垂钓活动。
(三)在本市就业的外来人员(非本市户籍),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三个月的享受垂钓准入政策,在本市投资的外来人员享受垂钓准入政策。
(四)原则上禁止非本市户籍人员在青龙湾水域进行任何方式的垂钓行为进行垂钓。
第八条 禁止在青龙湖光倒刺鲃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垂钓,规范渔获物的品种、数量、规格,禁止垂钓渔获物上市交易。
第九条 禁止在桥梁、码头、景点、旅游栈道、高压通道下方危险地带等区域垂钓。
第十条 禁止使用以下方式进行垂钓:
(一)利用船只、排筏以及其它水上设施入湖垂钓;
(二)使用笼子钩、联体钩、串钩等钓具;
(三)使用探鱼仪、鱼枪等手段钓鱼、射鱼
(四)使用灯光进行诱钓
(五)垂钓鲢鱼、鳙鱼
第十一条 禁止使用以下饵料进行垂钓:
(一)向水体投放污染水质、毒害水生生物的诱鱼饵料或物质进行打窝垂钓;
(二)向水体投放有害、外来生物。
第十二条 垂钓中应主动避让小于最低可垂钓标准的幼体及禁钓品种。对误钓的,必须及时放回水体。禁钓品种:光倒刺鲃(军鱼)、鱼长25 cm以下鲤鱼、12cm以下鲫鱼、22cm以下鳊鱼。
第十三条 禁止未经审批建设垂钓设施。
第十四条 垂钓人员禁止通过水路进入垂钓区。禁止夜间(晚上六点至次日早晨六点之间的期间)垂钓。
第十五条 垂钓人员应当注意维护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严禁在恶劣天气垂钓,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垂钓人员应增强环保意识,不得损坏沿岸树木、不得向青龙湾水体或沿岸乱扔垃圾、投放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过量投放饵料,离开垂钓区时,须将废弃物回收带走,集中投放至指定区域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七条 垂钓人员应当服从管理,不得拒绝和阻碍相关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八条 青龙湾水域垂钓管理工作,由以下部门或机构分工负责:
(一)青龙湾管委会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负责青龙湾垂钓综合管理,建立部门信息交流机制,协调各部门开展垂钓联合执法活动。
(二)农业农村局负责青龙湾垂钓行为的日常监管,建立日常巡查、专项执法检查和发布季节性禁钓管理公告,对违法违规的垂钓依法予以查处。
(三)生态环境分局负责青龙湾库区水质状况的监测,依法查处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和一级水源保护区违规垂钓等违反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垂钓和经营行为。
(四)交运局负责依法查处非营运船舶参与违法违规垂钓和滥捕滥捞行为。
(五)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查处非法经营垂钓行为,负责钓具、饵料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的监管。
(六)公安局负责查处阻碍执法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和农业农村局移交的涉渔刑事案件。
(七)文旅局、水利局、城管局、自然资源规划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查处违法违规的垂钓和经营行为。
(八)库区乡镇、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垂钓行为的监督管理,重点做好垂钓区沿岸垃圾清理、标识标牌维护等工作。积极协助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青龙湾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没收钓具和渔获,视情节暂停或取消其当年在青龙湾水域垂钓资格,涉及乡镇自用船只的予以取缔并清除水面,十年内不予办理乡镇自用船只登记手续,情节严重的,交由宁国市农业农村局、宁国市公安局、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及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规定,使用单位和个人自用非经营性船舶从事揽客垂钓等经营性活动,由青龙湾管委会责令停止违规行为,无证船只(浮动设施)由管委会没收,乡镇自用船只由属地乡镇处置后报青龙湾管委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相关规定,本市户籍垂钓人员未取得缴费凭证进行垂钓的,或者非本市户籍人员未按标准缴纳管理费进行垂钓的,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责令改正;经劝阻无效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的,属于偷捕他人养殖水产品的行为,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 (三)项之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第十二条第(一)之规定的,属于毒鱼行为,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没收钓具、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之规定的,属于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收购、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行为,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八)项之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青龙湾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垂钓人员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青龙湾原生态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 || 宁国政府网